枣庄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枣庄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Arts Association of ZaoZhuang”,缩写为AAZZ。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工作者以及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科研、经营、教育等部门单位及人员自愿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全市广大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工作者以及所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以弘扬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为己任,以促进工艺美术事业和工艺美术产业发展为目标,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热忱为行业、企业和会员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枣庄市轻工业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枣庄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滕州市北辛街道黄安居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法律、法规、条例、章程和方针、政策;
(二)积极开展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的挖掘、研究、开发、创新、研讨等活动。举办和组织各种形式的创作设计、调研、交流、讲座等活动,编绘创作成果资料,举办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以及相关的展览、展示。并以多种媒介形式,向社会推介枣庄市工艺美术工作者和民间手工艺人及其作品;
(三)组织会员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开展创作,对优秀作品进行观摩、评选、推介、拍卖等。组织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和工艺美术大师推荐评审等任务,参与并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家、省工艺美术协会举办的各类展览和各种专业交流活动,将我市优秀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品推向全省全国;
(五)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挖掘和培养我市工艺美术人才,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建立人才和信息库;设立枣庄市工艺美术和手工艺信息网站,扩大对企业、产品、人才的宣传和信息交流;编辑出版工艺美术刊物和相关资料;
(六)开展法律咨询,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诉求,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重视、支持和扶持;
(七)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
(八)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合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履行手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
(三)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科研、经营、教育、收藏、鉴赏、理论研究及旅游、文物、文化、民族宗教、民俗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热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并对工艺美术事业有一定贡献的领导和相关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查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四)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履行手续,交回会员证。对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义务,经批评教育后无效果,可经协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重大问题;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可设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需要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对本协会所有决策行使监督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应由监事长、监事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与理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应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性活动或咨询、技术服务等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